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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2008年度项目建设及对外开放工作 考评奖励办法
2008-04-11 08:49  文章来源:迁安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四次全会提出的“项目建设年、对外开放年”的要求,全面实施“开放创新、富民强市”总战略,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全面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科学发展示范市和人民群众幸福家园建设,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及奖励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1、项目建设考评对象
各镇乡、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2、项目建设考评范围
当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和谋划的第一、二、三产业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铁矿采选、财政投资的一般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3、项目建设考评分类
(1)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2)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3)项目建设与支持项目建设先进个人
4、对外开放奖励范围
(1)招商引资:凡从市域以外为本市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2)外贸出口:根据国家有关出口政策精神,凡国家鼓励的产品出口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控制出口的资源性产品出口一律不予奖励。市内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收购本市商品出口,可享受同样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一)项目建设奖励标准
1、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1)项目建设先进镇乡
按镇乡实施重点项目个数、投资额两项指标考核得分多少进行排序,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镇乡确定为项目建设达标镇乡,前10名确定为项目建设先进镇乡,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锦旗,并对1—5名奖励15万元,6—10名奖励10万元。
(2)项目建设先进企业
对当年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按投资完成额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一、三产项目前3名、二产项目前10名确定为项目建设先进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锦旗,并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
2、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市直部门按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指标的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前10名确定为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锦旗,并予以奖励。
金融部门按专业银行贷款总额比上年增加额指标得分多少排序,前3名确定为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锦旗,并奖励10万元。
3、项目建设和支持项目建设先进个人
对获得项目建设和支持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奖励1万元。
(二)对外开放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及规程
奖励标准:市政府设立对外开放奖励资金。凡引进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和允许的一、二、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按照项目对本市的贡献作用,由市政府从对外开放奖励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1)引进现汇资金投资于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业项目、环保型项目,按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1.5%给予引资人奖励。投资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人奖励。投资于道路、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引资人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在引进资金到位后支付50%,项目正式投产(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支付50%。
(2)引进技术或设备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在该技术或设备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营后,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按照技术或设备现值的1%给予引资人奖励。
(3)引进无偿资金(包括无偿物品)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由市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
(4)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以上奖励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以等额的人民币折算)的,另外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重奖。
奖励规程:
(1)招商引资的奖励由引资人持委托方出具的介绍信和项目合同正本到市商务局招商处进行登记,首位登记单位(人)为该项目的引荐单位(人)。
(2)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金份额。
(3)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4)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贸出口奖励标准
(1)当年出口达到上年实绩部分,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当年出口超上年实绩部分,5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奖励;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奖励。
(2)出口机电产品、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轻工产品,在执行第1条奖励的同时,其当年出口超上年实绩部分,再给予每1美元1分人民币奖励。
(3)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对当年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优秀企业”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当年出口达到3000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骨干企业”称号,并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当年出口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明星企业”称号,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4)出口企业当年获得ISO14000环保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家或省级著名商标产品的出口企业,当年在国外注册商标,以洲或地区为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
(5)出口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贸易展销活动,经市商务局审定后,凭有效票据,每个摊位(按9平方米标准摊位计算)补贴2万元;机电产品、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轻工产品参展,每个摊位再补贴0.5万元。
三、附则
项目建设具体考评办法、标准、程序按《迁安市2008年度项目建设考评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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