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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修改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相关标准
2006-06-28 10:05  文章来源:迁安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以部[2006]39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如下:

一、原标准中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3.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3.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20 m2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二、原标准中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4.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4.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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