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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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0 14:36 文章来源:迁安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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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 登记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设立的其他机构;
(四)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八)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登记程序及期限
1、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审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登记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告之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四、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点击下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9、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收费标准
1、开业登记费标准: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费最低50元。
1、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二)登记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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