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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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0 14:37 文章来源:迁安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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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登记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
(二)《企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委托书》;(点击下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分公司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为每份10元;
(二)登记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