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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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0 14:40 文章来源:迁安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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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人民币30万元;
4、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 登记期限
1、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2、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点击下载)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点击下载)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七)经理的任职文件;
(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九)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十)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费最低50元。
2、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二)登记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